第二百三十四节 普法式打官司(四) (第1/2页)
所以法学会在制订相关法律的时候不得不对17世纪的商业习惯作一定的妥协,以司法说明的方式对本时空的商业习惯做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商业习惯从法律的角度看很难说完全合理,但是年深日久,已深入人心,法学会也无力一下子做出全盘否定。所以除了部分明显违犯常理、违反公序良俗和垄断式的商业习惯之外,其他商业习惯大多予以默认。
秉承这样的原则,梁心虎做出了一下判决
“根据民间商业习惯,只有欠租、迁租、违反治安等行为,房主才能单方面解除契约。当租房契约成立伊始,已约定期限者,除契约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之一方不问何时不得声明解约,此因契约之性质所使然。我国租借契约的习惯,素来尊重赁贷主的所有权。如借方有违反契约及有妨害公安行为,其契约自应解除,固无待论。然而如借方未违反契约,而房主不得单方解除,否则不但按照法理不被允许,即按之习惯、人情,亦断无此理。”
说明完成之后,归化民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梁心虎第二次拿起法槌重重砸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大宋元老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大宋元老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张才恢复与原告陈三力的房屋租借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张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三力已过租借期租金银元及同期利息共1元,利息按德隆银行平均贷款利息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大宋元老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四分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判决完毕,被告脸上依旧露出了不服气的表情,原告则心满意足。旁听的人群中有人窃窃私语,张家玉隐隐约约听到:“这澳洲人判官司也是乱来得很!”
按照张家玉的理解,张掌柜也算仁至义尽,退还了租金,就算不肯再租,也算不上什么违约。倒是这样陈三力,非纠缠不放,显见是一刁民。要按照他的脾气,非得先给他四十大板“以正民风”。
接下来的官司,大多与之类似,多是鸡毛蒜皮之事,最大的一桩也不过是买卖纠纷,拢共不到几元钱的案值。梁心虎的判决,有得他觉得判的好,合情理;有的他亦是不以为然。不过,张家玉对澳洲人的司法还是持比较正面的态度,不管怎么判,合理不合理且不说,都是依照法条,而且梁心虎对法条掌握显见熟悉,引用的时候信手拈来,咬文嚼字清清楚楚。想来这就是所谓的“专业”。钦佩之余,也暗暗有些鄙夷:梁心虎贵为元老,却却精习胥吏之道,真是自甘堕落……
一桩桩案子审下去,有的案子案由简单,不过三言两语就给出了判决,现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这效率较之旧衙门案子来来回回审上十天半月,牵扯许多人来“作证”要便捷多了。除了请人写诉状的钱和诉讼费之外,也毋须花费各种莫名其妙的“规费”。于百姓来说确实是好事。
梁心虎连续审了两个多小时,觉得累了,便让尉迟刚纲主审,自己回去休息。但他并不完全休息,而是时刻聆听着大喇叭里的审案过程。不时在笔记本上做出一些纪录。
讲多少法条和案例,都比不上上法条亲自审理一桩案件来得提高的快。在元老院体制下的所有的干部中,司法干部是最难培养的,也不能放手让他们“实习”。司法不但“人命关天”,在社会道德层面也有着引领风气的作用。一个判例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影响都是无可估量的。这也是梁、沈等人迄今为止还是要“手把手”的原因。
黄氏固然没有来离婚,但是类似的涉及到妇女儿童权益,但是过去又算是家庭纠纷的案子却有好几桩。这是梁心虎重点审判的案子,其中一件是争产案。案由是老人无子,只有几个女儿。老了之后是几个女儿女婿轮流养老送终的,但是人死之后,本家侄儿即在族里耆老的支持下占据了老人财产,女儿女婿们为此前来起诉,要求拿回财产。
自然,他们来起诉也是受了“高人指点”。梁心虎每到一地审判,都要搞几个“典型案例”出来。
此类争产案子过去在大明治下也有。一般而言,官员多以和稀泥的方式判决:划出一部分财产归属女儿女婿,大头还是侄儿或是其他族中亲属的。但是这次却是按照《民法典》,女儿作为直系亲属继承全部财产,莫说只是本家侄儿,便是亲侄子也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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